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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49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湖北省通城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镇**村**组,现住太原市小店区**村。2016年11月2日,因赌博被万柏林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5月23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悬挂号牌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罚款500元;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2019年8月15日,因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被公安小店分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摩托行驶至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便利附近,后将该摩托车停在斜对面楼前。同日2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被一女子以按摩为由带至**便利北侧一出租房内,后将裤子脱下放在靠门的凳子上。被告人吴某某随后进入该出租房内并从被害人裤子内将一部黑色华为畅享9手机盗走。被害人李某某随即发现并追赶其至门口无果。同日23时许,民警在大马村停车场附近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在其身上查获一把匕首及两把钥匙,其中一把黑色钥匙系其所驾驶白色摩托车的钥匙,另一把银色钥匙系案发出租房房门钥匙。后民警在大马村停车场找到该摩托车,经检查,该摩托车后备箱内放有李某某的被盗手机、吴某某的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纳罚款凭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艳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联系方式:1877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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