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黑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于2017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为了吸毒筹集毒资,于是在2020年4月11日16时许,窜到吴川市**街道**牌坊左侧伺机作案,当发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牌YD12******电动车(车辆识别代号:LR4DE1BO4L*******,电动机号码:BGWKC498***)停放在该处且无锁防盗锁时,便用随身携带的套筒和撬批撬开车头锁把该电动车盗走并向吴川市**镇方向逃窜。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志开
检察官助理:薛杨富
2020年7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检察卷1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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