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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乡**村**号,来厦无固定住处。2017年7月13日因盗窃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2018年1月11日因盗窃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5日因盗窃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本市湖里区围里社***号**楼,盗窃走被害人吴某某置放在仙庙烧鸡店内的杂牌32寸电视机一部(价值不详)。

2、2019年11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本市湖里区围里社一小庙,持剪刀和桩头将庙内放香火钱的铁皮柜撬开,盗窃走人民币300余元。

3、2019年1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本市湖里区岐山北路林后社******餐厅,从未锁的后门进入店内,盗窃走被害人刘某某置放在店内抽屉的现金约300余元、手机1部;置放在柜子内的灰狼牌香烟四包、厦门牌香烟一包(价值均不详)。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厦门市湖里区围里社***号楼下被清查的民警抓获,在其身上缴获四部手机。被告人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5、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义建

检察员:郑  晖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缴获的手机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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