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吴某某(自述),男,25岁,德昂族,缅文五档,务工,系国籍不明人员,住缅甸南伞,现住芒市*****站旁工地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和“岩某”到芒市胞波路美的空调店铺门口,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的云N*****黑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501元。摩托车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金周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资料光盘伍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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