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三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于2016年6月6日因盗窃罪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12月29日因盗窃罪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3月28日因盗窃罪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镇**商业街寻找作案目标。在发现**煎饼铺没人的情况下,使用前台剪刀撬开收银台抽屉,将抽屉里的506元人民币及一台VIVO手机盗走。
2019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去到电白区**镇**村**牛肉店,在路边捡起石头,砸开防盗网进入店铺内,将柜台内的现金跟一台智能手机偷走。手机经茂名市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为355元。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窜到**镇公园**KTV四楼,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前台的柜台,偷走人民币1250元人民币及Honor9i手机一部;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窜到**镇**环**号处,在路边捡起石头,砸开防盗网进入店铺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柜台的抽屉,盗走柜台内几百元人民币及一部iPhon6手机;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窜到**镇**小区**餐厅,砸开防盗网及窗,钻入店铺里,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前台的柜台,盗走放在里面的二千多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窜到**镇**街奶茶店,用砖块打烂玻璃窗,后进入店内盗走抽屉内人民币四百多元;
2019年10月17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窜到**建材路“**”店铺处,发现门没有锁就进入店铺里,将抽屉里面的人民币一千二百元、OPPO牌手机一台、玉溪烟一条盗走;
201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吴某某窜到**镇**环**号处,准备再次盗窃时被人发现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盗窃罪,是累犯。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耿
(院印)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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