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67********,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现住淮滨县**路**院内。1987年9月11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趁淮滨县前楼社区居民张某家门未上锁之机,溜进张某家中盗走了一台万利达牌音响,并拉回家中占为己有。约三四天后,经张某到吴某某住处询问,吴某某将该音响退还给张某。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音响价格为人民币4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物证;3.现场勘查笔录;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涉案赃物己退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江
检察官助理:胡靖妮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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