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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九合乡******栋**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花园**号门面,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骑电动车至德安县**实业厂房,趁无人看守之际,翻过厂房护栏,进入厂房货房内,将货房内的三袋羽绒盗走,后将所盗羽绒以8500元卖给田某某。经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羽绒市场批发价为1110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丢失证明、领料单、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吴某某、田某某、周某某等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手机截图、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政

检察官助理:罗亚琴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贰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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