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283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12月25日被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个月和有期徒刑3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因吸毒成瘾于2016年11月9日被袁州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此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袁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袁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日早上,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C*****的红色奇瑞牌轿车来到宜春市袁某某**医院附近,将正准备过马路的被害人黎某某撞倒。随后,被告人吴某某从车上拿出一把长刀对着被害人黎某某腹部捅了一刀。之后,被害人黎某某捂着腹部跑进了**路的**花园小区。此时,被告人吴某某驾车追进了该小区,并用刀对着被害人黎某某大腿捅了一刀,随后逃离现场。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腹部受锐性外力作用导致结肠全层破裂(已行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右下肢受锐性外力作用导致右坐骨神经断裂,可在受伤3-6个月后进行右下肢功能鉴定。
2018年10月24日凌晨,在宜春市袁某某**茶楼,被告人吴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偷走了王某某宝马车钥匙,并将停在茶楼门口的宝马汽车(赣C*****)开走。之后,王某某因怀疑是被告人吴某某将车开走,并多次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还车,但未果。10月30日,王某某妻子郭某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要其还车,仍遭到其拒绝。期间,办案民警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要其投案自首并归还车辆,也遭到其拒绝。2018年10月31日晚10时许,在**酒店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当场查获其盗窃的宝马车和钥匙。经鉴定,被盗宝马汽车价值人民币4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华荣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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