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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谢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刑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9********,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大专文化,农民,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9********,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将马钉停放在佳县**楼底的豪爵牌白色125踏板摩托车锁撬开,搭线点火后盗走,骑至榆林以800元价格出卖,所得赃款挥霍。经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4900元。

2018年9月28日2时许,吴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高某某停放在榆阳区**路**号楼底的本田牌白色踏板125摩托车撬开后骑回家中。几天后,谢某某来到吴某某家催要800元欠款,吴称自己没钱,谢某某便要骑走吴的摩托车抵账,吴某某告知谢某某该摩托车是盗窃所得,谢某某称其不管摩托车的由来。随后谢某某便将该摩托车骑至常乐路薛某某摩托车修理店,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薛某某,谢某某扣留800元赃款,剩余1200元赃款被吴某某挥霍。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7902元。综上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两次,总价值人民币12802元。

上述事实由受案登记表、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该财物是窃取所得,依然将其出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将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调霞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谢某某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39912****。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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