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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诈骗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57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龙海市**镇**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2日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1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1、2019年2月20日至26日间,被告人吴某某在龙海市**镇**村**号被害人康某甲家中,以处对象结婚的名义与康某甲交往,在交往过程中骗取康某甲一部新蕾牌TDR207Z型二轮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一条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3750元)、一对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190元)、一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990元)及现金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涉案赃物电动车、黄金手链、黄金耳环、黄金戒指均已追还给被害人。

2、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17日间,被告人吴某某在龙海市**镇**村**号被害人康某乙家中,以处对象结婚的名义与康某乙交往并添加为微信好友,在交往过程中以“需要路费到广州看女儿”为借口,骗取康某乙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2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龙海市**镇**村**号被害人陈某某家中,以处对象结婚的名义与陈某某交往,在交往过程中,以“需要生活费”为借口,骗取陈某某人民币500元。

(二)盗窃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到龙海市**镇**村**号被害人康某甲的家中,盗走康某甲放置于衣柜抽屉内的一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7780元)。案发后,该黄金戒指已追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黄金戒指等物证;2.龙海市****珠宝金行收款收据、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康某甲、康某乙、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龙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关于黄金首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3430元,数额较大;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7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文金

代理检察员:颜丽月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390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265页。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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