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杨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4日至2月16日之间,吴某某在务川浞水镇覃某某吃酒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覃某某的手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身份证等资料后,使用覃某某的手机号私自注册微信账号“wxid-mcg21tlc02x122”,并将该微信账号用覃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同时把覃某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绑定在私自注册的微信上,吴某某在完成上述操作后将覃某某的有关资料放回。在次日发现覃某某的银行账户有钱存入后,分多次将卡上的资金用事先私自注册并绑定该银行卡的微信账户将卡内的25300余元转出账户。吴某某将盗窃来的资金用于满足自己不合理消费需求,现该资金已经被其挥霍完毕。
2、被告人吴某某以购买鞭炮为由,在假装付款的过程中以付款不成功为由,将被害人申某某的手机骗到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申学海绑定在微信上的银行卡内的1200元转到自****,转账成功后将微信转账****,吴某某将手机还给被害人申某某后乘机离开。
3、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害人姚某某上班的店里耍时,姚某某说自己的手机收不到微信转账记录,吴某某将姚某某的手机拿过来时发现姚某某的微信没有实名认证和绑定手机号,然后吴某某便帮姚某某的微信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手机号,姚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也是吴某某设置。吴某某第二次找姚某某时因自己第二天过生日没有钱,便产生了将姚某某微信内的钱转走的想法。随即吴某某假意借姚某某的手机使用,实则将姚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转了2000元到自己的微信,并将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扣款记录删除后才将姚某某的手机归还。
4、2019年6月上旬的一天,吴某某在到务川大坪何某某店上耍时,趁事主不注意过程中,将事主使用的一张尾号为3879的农业银行卡私自绑定在其使用的一个微信上,后通过微信提现方式将事主何凤珍卡上的4800元盗走,该资金同样被其使用完毕。
5、2019年3月21凌晨00时许,吴某某经事先预谋,用之前私自使用覃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户,采用冒充他人的方式,以需要使用资金为由,从付某某处骗取财物15000元,该笔资金经过多次转账后最终归集到吴某某使用的一个微信账户上,后该笔资金已经被其挥霍完毕。
6、2019年4月28日19时许,吴某某再次采用冒充他人的方式,以驾车发生刮擦需要赔偿为由,从付某某处骗取财物1000元,该资金同样被其使用完毕。
7、2019年5月7日20时许,吴某某在经过辛某某家时,以卖车为由,从杨某乙处骗取财物4000元,其中使用微信从杨某乙的微信账户上私自转账1000元,后该资金被吴某某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消费使用完。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银行流水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杨某乙、覃某某、申某乙、姚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检查报告;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33300元,数额巨大;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非法获取的财物已由家属进行退赔,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立
检察官助理 骆 霞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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