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002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号,现住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工作单位及职务:苏州紫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201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杭州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20830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街道**村**号,现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幢**室。2019年6月4日因本案被杭州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61999********,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号。2019年7月1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月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利益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5时至19时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公司苏州紫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前期掌握的被害单位杭州长某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住所:杭州市滨江区**街道**路**号**幢**室)运维后台服务器数据,运行自制转账程序,向该公司所管理的易宝支付账户发起转账请求,后该公司向被告人吴某某指定的户名为夏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9140000*******)和户名为郑某某的民生银行卡(卡号622622700*******)转账共计884775.5元,被告人吴某某将其中454775.5元转账至夏某某或郑某某银行账户后,用于比特币交易,剩下的43万转账至夏某某银行账户后,吴某某将其中的10万元转入他人账户,将余下的33万元通过取现、POS机刷卡套现等方式提取后用于还款、发放工资、个人消费等用途。
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夏某某,在明知夏某某中国银行卡中剩余33万元资金来源非法的情况下,受吴某某指使,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5月14日两次前往宁波余姚中国银行马渚支行处进行解冻补卡、取款等操作,将夏某某补办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621669140000*******)内的10万元取现后,按吴某某的吩咐,当场给予夏某某好处费1万元。随后,被告人朱某某携带夏某某补办的银行卡于5月14日下午赶至苏州市,同被告人吴某某前往苏州市中国农业银行吴中支行ATM机处,由朱某某在该ATM机上取现20000元,朱某某将上述剩余现金以及夏某某名下银行卡等物交还给吴某某,后吴某某给予朱某某现金9700元作为好处费。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6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同年7月4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户籍证明、交易明细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扣押清单、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副本、收取委托书、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协议书、店铺信息、GATA账户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开户信息、监控说明、情况说明、抓获及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龚某某、徐某某、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俞某某、郑某某、石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夏某某供述和辩解;
5、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部分犯罪事实已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菲
2020年3月2日
附:
1、诉讼卷宗材料十册。
2、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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