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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抢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8〕2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本市横沥镇水边村工业园利和商业城A10华龙通讯店里,以购买手机为由,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放在手机柜台上的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2830元)和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2100元)手机抢走。随后,吴某某逃出店门跑上其停在不远处的轿车企图驾车逃走,刘某某紧追上前拉住该车驾驶位车门把手。吴某某强行驾车逃跑,致刘某某倒地多处擦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破案后,缴回涉案两部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物证缴获的手机,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18年1月24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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