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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伐林木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429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泰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泰宁县******号,现住福建省泰宁县******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前后,被告人吴某某为种植油茶林能有更好的阳光及搭建猪圈、制作烘烤水稻的架子需要的杉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取得林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某擅自携带单手锯、柴刀等工具,独自到泰宁县**镇**村“**”山场3林班07大班070小班内先后砍伐林木47株并遗留在砍伐现场晾干。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盗伐的杉木全部被查获,己返还给泰宁县**镇**村委会并取得了谅解。经检量及鉴定,被告人在泰宁县**镇**村“**”山场共采伐杉木47株,林木蓄积量3.5804立方米,材积2.6322立方米。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主动到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手锯一把、砍柴刀一把、杉木(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明、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3.证人黄某某、戴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擅自砍伐集体杉木47株,立木蓄积3.580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盗伐林木全部被查获,已发还给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林

2020311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泰宁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单手锯一把、砍柴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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