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76********,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4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坎”处,使用手锯砍伐杉木12株。吴某某将所砍树木全部锯成2米长的原木放置于树林内,之后邀约其父亲吴某甲一起将原木装上吴某某自己的三轮车,并将车辆停放在“***坎”马路边。之后,吴某某、吴某甲回家吃饭。被害人姚某某路过“***坎”时,发现自己家的杉木被盗后报案至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经玉屏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测算,被告人吴某某盗伐的12棵杉木树蓄积为2.7052立方米。2020年6月5日吴某某主动到玉屏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7月14日吴某某赔偿被害人姚某某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权证、遗留原木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山林承包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权证、扣押决定书、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关于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申请报告、关于不申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吴某、杨某甲、吴某甲、龙某某、吴某乙、张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吴某丙、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姚某某、文某甲、文某乙、吴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坎林木盗伐现场伐桩调查测算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琴

                                               检察官助理 黄琴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