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26日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福建省南安市**路**号经营的南安市**吴某某日杂店生产加工油条时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明矾,导致其生产加工的的油条检测出铝含量严重超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限量标准,经检验,铝的残留量达到572mg/kg(经复检,铝的残留量达到656mg/kg)。2019年12月2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经南安市公安局传唤后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报告书、户籍证明、证明、吸毒检测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微信截图、调查终结报告、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单、关于油条中铝的残留量检测方法说明、微信转账明细、南安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委托书、关于南安市油条抽检过程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品检验结构论证意见书、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市食品安全专家库和成立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泉州市食品安全专家库专家名单等;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达显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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