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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猥亵儿童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身份证号码342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户(无门牌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楼*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3年10月29刑满释放;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从淮南市谢家集区*家中跑步行至**小区北门附近时,见被害人孙某甲(*岁、陈某某(*岁)及其他几名小朋友在走廊上玩耍,便跟随其后,以聊天的方式诱使孙某甲走到自己身边,后伸手拉住孙某甲将其抱起,见孙某甲反抗后将其放下。后被告人吴某某又伸手拉住一旁站着的陈某某,弯腰从身后搂住陈某某(约一分钟),后慢慢将陈某某推下至走廊前两车之间的台阶处,让陈某某坐在自己的腿上,用手抚摸其阴部对其实施猥亵(约三分钟),并射精至陈某某内裤上。后闻杨某某呼喊陈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放开陈某某并迅速逃离现场。在此过程中,该**售楼部门前走廊及广场处有多人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内裤、T恤、短裤、鞋(拍照图片);

2.报案材料,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门诊病历,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孙某乙、姚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孙某甲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6.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

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萍

检察官助理:尹鑫淼

2020年 9 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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