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舒某某**开发区**村**组。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N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舒某某**开发区**路“**汽贸”门前路段,与汪某某行驶至此的二轮电动车发生擦碰,致汪某某倒地受伤,后经舒某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20日死亡。7月10日,舒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吴某某拨打了120和110电话,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9年7月1日,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舒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舒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中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