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6********,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向雷某某、张某某、曹某某、薛某某等人购买了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机镇镇江村六沟组夏家屋基包包和镇江村岩脚组猫耳洞的马尾松,并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将购买的马尾松砍伐。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在夏家屋基包包、猫耳洞分别砍伐林某马尾松94株、37株,共131株,原有立木蓄积合计42.5312立方米,换算原木材积25.5187立方米;被砍伐马尾松中,95株在林保图班内,原有立木蓄积26.7025立方米,换算原木材积16.0215立方米,经济价值人民币9567.08元;36株在非林地中,原有立木蓄积15.8287立方米,换算原木材积9.4972立方米,经济价值人民币5671.16元。
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安介入调查之后,在砍伐林某现场及其自家耕地中种植了马尾松、柏树400余棵,在其自家田内种植了桃树约两亩。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经毕节市七星关区森林公安局书面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张某甲、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发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逸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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