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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滥伐林木罪)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301966********,侗族,小学文化,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靖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甲以人民币5万元的山价购买陆某甲家的**山场内全部树木,随后,被告人吴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山场砍伐林木。然后将砍伐林木并制成2-4m长的杉原木,被告人吴某甲又雇请爬山王司机将木材运输到绥宁县**检查站旁边的货场销售。经林业技术鉴定,靖州县**乡**村**山场林木采伐总蓄积174.37立方米。2018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已经在靖州县**乡**村**山场造林。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靖州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吴某甲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吴某甲具有采伐林木总蓄积174.37立方米、自首、认罪认罚、补植复绿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先学

检察官助理:刘泽宇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2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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