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4196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陕西省商南县,现住陕西省商南县**镇**社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十堰市郧阳区大柳乡金剑坪村六组采伐杨树。经鉴定,吴某某采伐杨树共86棵,活立木蓄积13.964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十堰市郧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现场调查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玲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商南县**镇**社区,联系方式1871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