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74********,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由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陈明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自家门口遇到本村村民禹某某,经商议,吴某某以34500元的价格购买禹某某家位于湄潭县兴隆镇庙塘坝村茨力组田家大林山林,砍伐期间吴某某支付禹某某林木款10500元,吴某某未经林业部门许可,以每天砍伐林木3到4株的速度,持续7个月的时间砍伐禹某某家田家大林山林树木81株,吴某某每次将砍伐的木材用三轮车运到抄乐木材加工厂改成板子,后运回自己家中再加工成木条后运到县城装修店进行销售,直到2018年10月被兴隆镇林业查获。经湄潭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吴某某滥伐马尾松81株,活立木蓄积为23.725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关于庙塘坝村吴某某继续滥伐林木情况报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禹某某林权信息表、生态修复费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禹某某、夏某某、颜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活立木蓄积23.7253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积极缴纳违法所得,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旭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电话号码1878619****。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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