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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29301968********,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现住山东省东明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20年5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经阳镇水驿村交易员王某某的介绍,以8700元的价格购买了属于阳镇水驿村村民张某某、曲某某、张某某、曲某某所有的共141棵杨树,其未办理采伐证就将购买的树木采伐,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将曲某某卖给他的属于兰考林场所有的一棵杨树伐倒,两批树木均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辉县市玉森林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鉴定,吴某某7月1日所伐树木树种为杨树、株数为141株,折合立木蓄积18.2203立方米,7月2日所伐树木树种为杨树,株数为1株,折合立木蓄积2.1731立方米,总立木蓄积20.3934 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草图、现场照片,兰考县林业服务中心证明;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曲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业鉴定意见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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