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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滥伐林木案)_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在东阿县**镇**村南**南临林地采伐林木89棵。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89棵杨树立木蓄积量为16.8026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等物证;2.东阿县公安局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东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送材料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滕某某、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5.东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6.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维广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1836354****)现被取保候审于**县**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委托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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