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为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室所。住东某某**镇**村**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东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雇请东流镇**村村民黄某甲、冯某某等一班砍工将其舅舅陆某某(2017年6月1日因车祸死亡)之前从朱某某、黄某丙处承判的“茅洼”(也称“毛嘴”、“毛洼”)山场(位于**镇**组)砍伐还剩下的林木全部采伐,所伐林木由吴某某雇请东流镇**村村民黄某乙农用车拉至其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加工后出售。
2019年9月24日,经东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技术人员鉴定,吴某某在“茅洼”山场采伐面积3.4亩,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总蓄积20.8929立方米,采伐树种为杨树。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自动到东某某森林公安局东流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雇请他人无证砍伐“茅洼”山场上林木的事实。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东某某森林公安局东流森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吴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东某某森林公安局东流森林派出所郭祖斌、欧阳林出具的“到案记录”,东某某森林公安局东流森林派出所汪江峰、欧阳林出具的“关于吴某某砍伐山场名称的情况说明”,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东某某森林公安局扣押清单及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高某某、黄某甲、冯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东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许义龙、陈良杰出具的“林木采伐案件鉴定意见书”及附件:东流镇长岭村拖畈组“毛嘴“山场林木采伐案调查汇总表、山场位置图、现场调查照片、蓄积求算汇总表、样圆伐根检尺记录;
5.勘验笔录:东某某东流镇长岭村拖畈组“毛嘴”山场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蓄积共计20.892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弟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东某某东流镇**村**新村。联系电话13156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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