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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奶名吴**,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3********,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吴某某请龙某甲、龙某乙等人在黄平县**镇**村**组**“**”(地名)的山林中无证砍伐马尾松、杉木共计41株,立木蓄积16.8389立方米,制成2米原木,自己开车及请杨某某用车运输木材到**镇**公司和石某某木材加工厂销售获取非法利益,剩下11.3立方米木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票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示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治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88558****;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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