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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乡**村**路**街**号。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乡**村**路**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2011年10月20日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人邱某某(已判决)共同策划在建瓯辖区内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先租用建瓯市爱菜客食品公司的仓库用于存放部分生产工具与原料,此后在建瓯市**乡**村**附近搭建简易竹棚作为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的工厂,并安排同案人邱某乙(已判决)在旁边以养鸡方式为幌子,用于掩饰厂房内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为该厂房望风,并让邱智福、练木旺负责协助望风。

2017年3月18日前后,同案人王某某、项某某(均已判决)在龙岩雇请生产加工人员杨某、傅某某、吴某乙、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到建瓯非法生产麻黄碱。同案人黄某某(已判决)则受被告人吴某某的指派,到该制毒工厂负责技术指导。期间,除吴某某、邱某某、王某某及项某某外,其他人员均不能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与外界进行联系。杨某、傅某某、吴某乙、王某某等人到建瓯后,根据王某某和邱某某安排,先将购买来的并已运至建瓯东峰的抽水泵、水管、塑料桶、反应釜、沉淀桶等生产工具及硼氢化钾、溴代苯丙酮、乙酸乙醋、二甲苯、二氯乙烷、稀释剂、盐酸、氢氧化钠等生产原料进行卸载,后由项惠桃用车运送到制毒工厂。

2017年3月28日,在黄某某等人的安排指挥下,加工人员穿戴好迷彩服、迷彩鞋、防毒面罩等防护装备后,杨某、傅某某、吴某乙、王某某等人开始按不同的工序在该制毒工厂内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至当晚23时许。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到该制毒工厂实施抓捕内,工厂内的各相关人员均各自逃跑。

2017年3月29日,建瓯市公安局查获该制毒工厂,在工厂西侧(B区)起获塑料桶70桶,每桶内装约半桶的棕色液固混合液,桶内物体因被人倾倒于地形成16处黄褐色固体,经称重,总净重为496kg,称重后取样干湿程度不等的膏状固态样本三个,分别标记B1、B2、B3。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B1样品的麻黄碱成分含量为6.8%(m/m)、B2样品的麻黄碱成分含量为28.9%(m/m)、B3样品的麻黄碱成分含2.5%(m/m)。此外,工厂东侧(A区)起获塑料桶58个,内装约半桶的棕褐色液固混合液,在A区北侧随机取样三处,分别标记A1、A2、A3。工厂西侧(C区)边沿放有三个玻璃容器为反应釜,自南向北依次标记为C1、C2、C3,分别取样。该制毒工厂还起获硼氢化钾20桶,溴代苯丙酮24桶,乙酸乙酪、二甲苯、二氯乙烷、稀释剂等约40桶,盐酸170桶,氢氧化钠120包,沉淀桶128桶及反应釜3个。

2019年9月21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连城县宣和乡升星村大路下街1号家中被连城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同案人员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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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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