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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五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31982********,汉族,初中,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为食用,在建瓯市**镇**以每只150元的价格向魏某某(另案处理)购买2只雄性白鹇。经鉴定,吴某某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为白鹇,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每只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秀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0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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