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镇**村委**村**号,现住址云浮市郁某某**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晚23时许,吴某某与杨△明分别在**镇**路**档食宵夜,双方食到2020年5月1日1时许,杨△明食完离开,离开前走到吴某某身后,从后拧了一下吴某某的右耳,因此双方引起争执,吴某某要求杨△明道歉,但杨△明不愿意道歉,吴某某便打了一巴掌杨△明左脸导致其后退几步摔倒在地上,吴某某见杨△明受伤即打120叫来救护车,与同伴罗△将杨△明送到**医院治疗,途中通知了杨△明的父亲杨△海,后**医院将杨△明转到**医院继续治疗,至2020年5月2日下午杨△明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事发后知道其严重性,且知道被害人家属已报案而在医院等待,当连滩派出所到医院传唤其接受调查时也没有拒捕行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海泉
检察官助理:钟倩仪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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