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565号
被告人吴某甲煌,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揭阳市揭东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某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4月2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甲煌于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13日先后在普宁市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及普宁市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任业务员,2019年8月13日开始离职,没有在保险公司上班。于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保险公司做过业务员的身份,通过微信联系后,以为被害人周朝林等人购买车辆保险的事宜为借口,先后对被害人周朝林、郑某某君、钟某某等多人实施诈骗,共诈骗被害人周朝林、郑某某君、钟某某等多人共计人民币(下同)84891.65元。其中诈骗被害人周朝林人民币2113元、诈骗被害人郑某某君2600元、诈骗被害人钟某某2875.75元、诈骗被害人邓某某1808元、诈骗被害人杨某乙华2000元、诈骗被害人黄某甲1850元、诈骗被害人张某甲山2582元、诈骗被害人刘某甲2583元、诈骗被害人罗某甲洁2000元、诈骗被害人罗某乙人民币2500元(后经发现并追讨,吴某甲煌将2500元退还给罗某乙)、诈骗被害人陈某甲和2923元、诈骗被害人张某乙慧2958.46元(后经发现并追讨,吴某甲煌退还给张某乙慧2000元)、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利2603元、诈骗被害人方某某1953元、诈骗被害人黄某乙2400元、二次诈骗被害人陈某乙彦6401.25元(后经发现并追讨,吴某甲煌退还给陈某乙彦2901.25元)、诈骗被害人方树某某1933元、诈骗被害人庄国栋3527元、诈骗被害人何某某3822元(后经发现并追讨,吴某甲煌退还给何某某2022元)、诈骗被害人颜某甲2719元(后经发现并追讨,吴某甲煌退还给颜某甲1700元)、诈骗被害人刘某乙鑫2100元、诈骗被害人巫文某某2900元(后经发现并追讨,吴某甲煌退还给巫文某某1500元)、诈骗被害人张某丙光2000多元、诈骗被害人陈某丙爱1850元、诈骗被害人李某某2400元、诈骗被害人吴某丙1850元、诈骗被害人杨某甲1175元、诈骗被害人林某某2600多元、诈骗被害人乐某某2000元、诈骗被害人黄某丙丽3039.19元(后经发现并追讨,吴某甲煌退还给黄某丙丽2039.19元)、诈骗被害人陈天松5000元、诈骗黄某丁斌3826元(后经发现并追讨,吴某甲煌退还给黄某丁斌3026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个人信用片贷款及日常个人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协助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某某。2.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受害者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照片的辨认,离职证明。3.辨认笔录。4.被害人周朝林、郑某某君、钟某某、刘某乙鑫、邓某某、杨某乙华、黄某甲、张某甲山、刘某甲、罗某甲洁、罗某乙、陈某甲和、张某乙慧、王某某利、方某某、黄某乙、陈某乙彦、方树某某、庄国栋、何某某、颜某甲、廖某某炎、巫文某某、林某某、洪某某、黄某丁斌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煌的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巨大的行为已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煌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某乙
检察官助理:陈威灵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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