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3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外卖派送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大道**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5日向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2020年5月7日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作不捕决定,2020年5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通过“陌陌”APP结识了受害人张某某,吴某某在“陌陌”上向张某某发了几段翡翠和汽车视频并称跟着他做可以赚钱,以此诱惑张某某,让张某某跟着其进行买买淘宝中的淘金币,当张某某把淘金币全部卖出后,被告人吴某某让张某某交了大概1800元钱,之后吴某某返还了大概500元左右给张某某。后在聊天中,吴某某得知张某某的支付宝借贷额度还有1万元,于是吴某某找借口称张某某的额度需要全部清零才能返还之前交的钱,张某某将1万元全部借出,转至吴某某。之后吴某某以转账账户不是张某某本人为由,说要分30多次返还这笔钱,吴某某还了几次钱(大概几百元,具体多少不清楚)给张某某后,吴某某称他可以登录张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操作,后张某某把支付宝账号密码给了吴某某,吴某某登录后发现张某某账户有14万多元,就把之前从缅甸偷回的翡翠和戒指拿出来,并约张某某见面,当面帮张某某操作手机一次性返还钱款。约好后,两人在**侧门石头处见面,二人到**酒店开了一间房并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后吴某某并未帮张某某操作手机把钱返还回来,而且编了个理由说操作不了,之后二人各自回家。二人分开后,张某某找吴某某要钱,被告人吴某某称其在做养殖生意,现资金周转不过来,张某某又借了1万元给吴某某,之后吴某某又称资金不足,张某某把花呗里面的六七千又借给了吴某某,之后张某某在再找吴某某要钱,被告人吴某某称平台已经跑了路,有事去联系客服(吴某某的另一微信号),张某某找客服时却发现自己已经被客服拉黑,在之后吴某某就不再理张某某直至失联。经查明,除去被告人吴某某返还给张某某2750元,张某某共被骗26529.26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受害人朱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通过陌陌认识,随后在微信联系,吴某某一个微信名“飞天神兽”,微信号a***123456,一个微信名“龙龙龙龙龙龙”,电话为1357****833。双方约好11月21日晚上在**街*网吧门口门口见面。双方见面后谈了贷款的事情,朱某某想过吴某某办理贷款,被告人吴某某说要去北京签字才能放款,朱某某11月26日中午12时58分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某1800元。11月29日,吴某某又以朱某某银行流水有问题为由,让朱某某转5000元做真实流水,朱某某11月29日18时36分又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某 5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在收取朱某某6800元以后,并未将钱用于办理贷款,而是将钱充值到网络彩票平台将钱挥霍。2020年1月6日11时49分,朱某某联系吴某某,吴某某不接电话,并将朱某某微信拉黑,在此期间,直到吴某某2020年4月28日被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并未将6800元用于办理任何贷款。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积极退还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吴某某诈骗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谅解书;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实事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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