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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行贿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日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汉族,初中文化,抚州市**房地产**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临川区****家,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汉族,高中文化,抚州市**房地产**顾问,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抚州市临川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徐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徐某某、联系司机来**砂场购砂,时任江西省**有限公司临川子公司**砂场代班长的周某某给予了便利。为了感谢周某某的帮助,吴某甲、徐某某通过吴某甲的支付宝账户(账号为158********) 陆续将人民币9963元好处费付给周某某(账户号180********)。

2018年6月14日,**公司下发《**公司进一步规范完善砂石生产销售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规范工程项目、搅拌站、市区居民家装修、农村建房、农村零星装修用砂审批程序,其中规定农村零星装修用砂需要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乡镇居民装修购砂证明》(以下称《证明》

《通知》下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徐某某于2018 年6 月20 日后开始伪造《证明》,并先后以216 元/张、150 元/张、170 元/张价格出售给运砂司机,司机凭在吴某甲、徐某某处购买的《证明》去**砂场购砂。周某某明知是吴某甲、徐某某出售的假《证明》,均仍审核通过。为了感谢周某某的帮助,吴某甲、徐某某以出售的每张证明136 元、100元、90元标准送给周某某好处费。2018年6月20日至8月15日,二人共计送给周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2万余元。其中,90180元是吴某甲陆续通过微信(wjp********)转到周某某使用的微信(shu******),其余部分支付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周某某、唐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2.吴某甲支付宝账户(账号为158********)、周某某支付宝(账户号180********)的转账记录;周某某微信号wxi***.shu*******,吴某甲微信(wjp********)等微信转账查询记录;唐某某建设银行卡621****************交易明细;周某某基本情况等书证;3.被告人吴某甲、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徐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华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19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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