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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现住新宁县**镇**道***酒店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某通过被害人雷某某的弟媳介绍后相识。吴某某因投资失败,个人信用卡欠款10余万元,无力归还。2019年11月份,雷某某想在网上通过支付宝贷款,因不懂操作找吴某某帮忙操作。吴某某用雷某某手机在帮雷某某操作网上贷款时,有意记住雷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及支付密码,并将雷某某支付宝的支付方式设置为免密支付。2019年12月13日上午9时许,吴某某在新宁县**镇**大道的家中,用其个人手机登陆雷某某的支付宝,然后用雷某某的支付宝扫描自己的支付宝二维码,再在付款选项里面选择花呗和借呗付款,分两次,第一次从雷某某支付宝内转了5220元钱,第二次转了3000元钱,共计8220元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此后,吴某某将这8220元钱全部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2020年1月12日,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将其盗窃的8220元钱全部退还给被害人雷某某,得到了雷某某的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现金收条,申请书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及吴某某、雷某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5.讯问光盘及转账记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洲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_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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