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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盗窃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8〕3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小学肄业,无业人员,身份证号码:4307261985********。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街道**路**号,现住石门县**街道**市场。2007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8月1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在石门县**菜市场内实施盗窃三次,共盗得牛肉30斤、猪五花肉139斤、猪板油20斤、猪肘子肉6斤,共得赃款90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一空。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30斤牛肉认定金额为960元;被盗的139斤猪五花肉认定金额为1251元;被盗的20斤猪五花肉认定金额为120元;被盗的6斤猪肘子肉认定金额为60元;合计认定金额为2391元。

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吴某某利用其对**菜市场的情况比较熟悉之便,趁夜色步行至**菜市场一家牛肉摊位的展示柜前,用随身携带的锯条将展示柜的锁锯开后,用展示柜内的刀具从挂在展示柜内的牛肉上割下约30斤牛肉,并在摊位附近找了一个胶桶,将割下的牛肉放在胶桶内盗走,随后步行至大剧院旁的**餐馆,将盗得的牛肉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餐馆的老板“某哥”。

2.201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吴某某在回家的路上经过**菜市场一家摊位前,发现该摊位的冰柜门没有关,趁机将冰柜内约60斤猪五花肉和约20斤猪板油用废弃的米袋子装好后盗走,随后在楚江菜市场一处巷内将盗得的猪五花肉和猪板油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

3.2018年8月3日20时许,吴某某因想租车去找自己的女朋友陈某某,因手中缺钱,便买了一根锯条之后步行至**菜市场,在其7月份盗窃猪肉的同一家摊位,用购买的锯条将冰柜的锁锯开后,将冰柜内的约79斤猪五花肉和约6斤猪肘子肉用废弃的米袋子装好后盗走,随后在楚江菜市场将盗得的猪五花肉和猪肘子肉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刚

2018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石门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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