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06年6月5日被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日;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先后三次在****小区、**路等地实施盗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网络会所内,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将其一台黑色VIVOX21手机盗走,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长沙市**路附近一回收手机的摊贩;经长沙市望城区物价部门价格认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16元;
2、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一期****网络会所内,趁被害人邹某某不备,将其一台蓝色VIVOX23手机盗走,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长沙市**路附近一回收手机的摊贩;经长沙市望城区物价部门价格认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67元;
3、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路附近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个灰色男士网格挎包盗走,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确认盗得的挎包为仿制品后,将该挎包送给了亲属毛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邹某某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006]望刑初字第1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望价认[2019]0138号、望价认[2019]0122号、望价认[2020]0032号、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收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邹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覃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5、现场监控光盘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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