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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79********,仫佬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便产生盗窃财物获取毒资的想法。2020年8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戴口罩作伪装窜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寻找盗窃目标。后其在**幼儿园门口右边停车场发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色女士踏板摩托车未锁大锁和方向锁,其便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谢某某的摩托车推到附近小路,接通电源线后启动摩托车开回家中。

2020年9月10日,吴某某驾驶盗窃得的摩托车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高速工地内欲实施盗窃时被工地工人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吴某某因吸毒被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幼儿园门口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谢某某。

同年10月20日,经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吴某某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进行价格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贰仟捌佰捌拾元(Y: 28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亮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吴某某盗窃案证据开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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