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现住址: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6月1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乌兰浩特市**公园广场成吉思汗雕塑附近捡到被害人孟某某遗失的一部红米手机,当晚23时至24时之间,吴某某将孟某某遗失的手机微信账户支付密码破解,并将微信账户中的资金3417元转到自己微信账户。后将孟某某微信绑定的邮政银行卡进行微信账户充值14000余元,将充值后的金额充电话费500元,扫码付款给自己1000元,共计转走孟某某资金4917元,2020年5月27日孟某某登录微信提现将钱款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到条、谅解书、账户交易明细;3.被害人陈述:孟某某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博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2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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