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广西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鹿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鹿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到鹿某某**镇**村**屯**冲林地砍伐其向同村村民肖某某购买的松树林木。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屯**冲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实地勾图测算,滥伐林木面积4.2亩,滥伐林木蓄积量为36.393立方米。同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净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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