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治市潞州区大辛庄镇大辛庄村三区035号。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原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原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6月28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2012年以来经常在中央开两会等重大会议期间到北京等地非访,其非访诉求有:一、北外环扩路占了吴某某奶牛场的土地,该要求补偿款;二、沁芳盛世项目征地,吴某某不认可村委制定的补偿方案;三、吴某某与田某某关于奶牛场的纠纷问题,吴某某对法院的判决不服。针对吴某某的上访理由,村委多次向吴某某做出过解释,但吴某某均听不进去仍然上访。
1、2012年十八大召开期间,吴某某到北京上访,时任大辛庄村村委书记崔某某和会计秦某某赶赴北京接访,二人在北京双柳树宾馆见到吴某某后让吴某某离开北京,吴某某提出要3000元在北京的生活花销,不给就不回,因村里有维稳压力,崔某某为了让吴某某尽快离开北京到地方处理上访问题,被迫给其3000元,才将吴某某接回。
2、2013年夏天的一天,大辛庄村村委得知吴某某进京上访,村委为了维稳不希望吴某某在北京造成影响,大辛庄村村委邓某某、吴某、秦某某便赶到北京接访吴某某,在北京双柳树宾馆,邓某某等人见到吴某某便要求吴某某离开北京,吴某某称走可以但必须报销其在北京的各种花销并提出索要5000元,如不满足其要求就不离开北京,村委主任邓某某被迫给其5000元,将吴某某接回。
3、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到大辛庄村村委找到邓某某,说要去北京上访,村委干部告诉吴某某通过正常渠道去反映问题,但吴某某提出不给2万元钱就要进京上访,因村委维稳压力大,只好同意吴某某的要求,经过沟通后村委给了吴某某13000元。
4、2014年11月份,潞安中义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招拍挂的方式竞得长治市潞州区大辛庄村、关杜庄村沁芳盛世项目用地,该公司已将地钱、税钱等费用全额交付并不需要对该征地再支付其他费用。沁芳盛世项目开工之际,2015年7月份,吴某某找到时任大辛庄村村委书记邓某乙(已故),以沁芳盛世项目征地里有其砖块为由向潞安中义房地产开发公司索要2万元钱,如不给钱就不让开发商进地,并且就要上访。因吴某某不认识开发商,便让邓某乙去找开发商说明此事,邓某乙出于维稳,为了不让吴某某去上访便答应了吴某某的要求,后邓某乙找到潞安中义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刘某某沟通此事,刘某某为了保证沁芳盛世项目顺利开工,无奈之下地给了邓某乙2万元,邓某乙将该2万元交给吴某某。
5、2016年春节之后两会期间,吴某某找到时任大辛庄村村委书记邓某乙索要和村支两委干部一样多的维稳工资,声称如果不给钱就要到北京上访,后邓某乙将此事告知邓某某,邓某某、邓某乙害怕吴某某到北京上访被迫同意吴某某的要求,之后通过村党支部副书记屈某某给了吴某某4000元维稳工资。
6、2017年11月份,吴某某到大辛庄村委找到村委主任邓某某,以邓某乙老书记生前答应给其20万元,给了这20万就不再进京上访为由向邓某某索要20万,在遭到邓某某拒绝后,吴某某提出要1万元,如不给便到北京上访,当时正处在十九大期间,邓某某为了不让吴某某到北京上访,被迫自己拿出钱给了吴某某1万元,吴某某写下了保证十九大期间不到北京上访的字据。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采用胁迫手段勒索集体及个人钱财55000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举报材料、文件、会议记录、会计凭证、民事判决书、收款收据、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邓某某、吴某、秦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听证会议音像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炜
检察官助理:李彩娇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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