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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吴某芬,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麒麟镇径水某某顶乡片9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芬在普宁市麒麟镇径水某某顶乡片与被害人赖某甲发生口角,同案人赖某乙(吴某芬的女儿,已判决)见状先拿一个装有白酒的塑料瓶砸中赖某甲,再抓住赖某甲后将赖某甲按趴倒在地上,被告人吴某芬在旁看到后也上前用手按住赖某甲的后颈,一起将赖某甲按趴在地上,不让赖某甲起身,致赖某甲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赖某甲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有关相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赖某丙彬证言;3.被害人赖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同案人赖某乙的供述及辩解;5.被告人吴某芬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吴某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X旋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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