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刑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街道**村**号,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四人在刘某乙家打“二、七、鬼”扑克牌,被害人肖某某在一旁看牌时私自翻看桌上底牌,被告人吴某某认为被害人肖某某不应随意翻看底牌,为此两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用拳头互殴对方,其中,被告人吴某某用拳头朝被害人肖某某左肋部打了两拳,然后双方被旁人劝开。后被害人肖某某到茶陵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结果为左第5-7肋骨骨折和左肺挫伤、软组织戳伤。2018年8月31日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损伤致左5-7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9日,在茶陵县公安局洣江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肖某某医药费6000元。2019年5月21日,被害人肖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洣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接报案回执、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2)接待笔录、到案经过、(3)户籍信息、(4)病历资料、(5)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株犀城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494号;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陈翔宇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肖某某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伟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57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陈某某、刘某乙、刘某甲。
5.起诉书副本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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