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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25251963********,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山阳县人,住山阳县**社区**组。2019年5月6日至同月15日被山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山阳县村民张某某向张某甲(另案处理)借款10万元,月息6分,期限10个月,后张某某按月还款。七八月,张某某之妻何某某向郭某某累计借款1.5万元,1万元每天300元利息。之后,张某甲、郭某某(另案处理)找何某某索要欠款时,张某某提出代何偿还。

10月底,张某甲、王某某(另案处理)驾车行至山阳县**沟口,发现张某某驾驶陕A*****黑色轿车在前方行驶,张某甲遂加速行至**沟口拦截住张某某,张某甲索要欠款未果后指使王某某坐上张某某车辆,迫使该张驾车驶往山阳县**酒店门前,之后张某甲、郭某某在酒店门前采取辱骂、威胁方式将张某某驾驶的车辆非法扣押。数天后,张某甲再次向张某某索要欠款,未果后又逼迫张某某书写将扣押车辆抵押给张某甲的条子。同年12月,张某某将山阳县城**沟一套90平米住房出售后付给张某甲、郭某某共计11.5万元,张某甲又以该张未付给何某某5万元利息,拒不归还扣押车辆。

2018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山阳县城**酒店向张某某提出“张某甲扣押你车辆,你要再给张某甲一些钱”,即遭到该张拒绝。同年8月22日,张某某及其家属找张某甲索要被扣车辆时发生冲突,山阳县公安局接处警。同月25日,为防止张某某及其家属再来索要车辆,张某甲电话联系吴某某,“其扣押了张某某车辆,要吴某某帮忙将车停进山阳县某单位院子”,吴某某应允并骑摩托车赶来,并要求门卫南某某打开大门,张某甲将车停进院子后离去,吴某某再次嘱咐南某某“除非自己同意,否则谁都不能将车开走”。数天后,张某某发现该车辆后,寻找该院李某某及吴某某。同年10月27日,经吴某某同意,张某甲才驾驶上述车辆离去。

后经山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轿车价值11.5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虞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吴某某及另案处理者张某甲、阮某某、王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他人非法扣押车辆,而予以转移、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博

2020年1月9日

附: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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