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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甲为牟取非法收入,于2019年9月下旬开始,在普宁市麒麟镇月屿村其经营的“小卖部”内开设一赌场,以“扑克牌”、“麻将”为赌具,以“叫二”、“打麻将”的赌博形式吸引群众参与赌博,从中抽取手续费(俗称“抽水”)牟利。至2020年1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麒麟派出所查获,被告人吴某甲及参赌人员姚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蔡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均行政处理)被现场抓获,现场被查扣赌具扑克牌一副、自动麻将桌一台。至被查获,被告人吴某甲辉共抽水牟利人民币约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姚某某廷、张某某、陈某某、蔡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现场照片;4. 被告人吴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甲辉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XX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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