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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胖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路**号**单元**室,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并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日至8月7日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五河县城关镇黄台村、双忠庙镇訾湖村等地多次提供赌具、组织参赌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参赌人员二十人左右,张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吴某某在赌场外站岗望风,并为去赌场的参赌人员指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河县**镇**路**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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