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甲于2014年月12日初的一天,在普宁市占陇镇占杨村“现代住宿”租住的305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吴某乙、“拉几”(在逃)、“拉三”(在逃)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吴爱华证言及辨认笔录;2.被告人吴某甲供述;3.作案现场照片;4.公安破案经过、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X娜
2015年1月20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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