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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旗,住**********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抢劫罪,于2006年9月13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1月23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增加诈骗罪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8年4月2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其父亲吴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虚假的合同与被害人乔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其父亲吴某乙位于****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卖给乔某某,骗取乔某某6万元后逃匿。

二、诈骗罪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以“吴某丙”为名,并自称是***旗看守所上班的警察,以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公交线路、护林员工作、结婚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甲、韩某乙、黄某某、王某甲、白某某等人合计人民币138000元,诈骗所得被吴某甲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被告人吴某甲以能办理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韩某甲8500元,后吴某甲伪造了内蒙古****市**驾校已下证凭证并交给了韩某甲。

2.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以能办理***旗***镇至****苏木公交线路以及购买公交车等为由,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韩某甲共计57000元,后吴某甲办理了假的车辆买卖合同、运输证、机动车检验合格证、保险贴、行驶证、车牌证并交给了韩某甲。

3.2017年7月,被告人吴某甲以能办理****森林公安局护林员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甲10000元,后吴某甲办理了假的****森林公安局防火员聘用合同和护林员证并交给了韩某甲。

4.2017年12月,被告人吴某甲以给被害人韩某甲嫂子达某某聘请律师为由,骗取韩某甲4000元。

5. 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谎称各种理由让被害人韩某甲给其微信转账共计9500元、银行转账共计21000元,合计30500元。

6.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甲以能办理结婚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乙1000元,后吴某甲办理了假的结婚证并交给了韩某乙。

7.2017年5月,被告人吴某甲以能恢复被公安机关吊销的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6000元。

8.2017年11月,被告人吴某甲以能办理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3000元,后吴某甲伪造了内蒙古****市**驾校已下证凭证并交给了 王某甲。

9.2017年11月,被告人吴某甲以能办理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某3000元。

10.2017年12月,白某某找吴某甲给金某某、张某某、康某某办理C1型机动车驾驶证,吴某甲向每人收取5000元,共计15000元,后吴某甲办理了假的内蒙古****市**驾校报名证明并交给了白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警用短袖一件、警用执勤棉服一件、特警标志的短袖、裤子一套、警用夏执勤服一套、有特警标志短袖一件、黑色棉大衣一件、黑色坎肩一件、黑色皮手套一副、黑色警用皮鞋一双、黑色执勤服一套、黑色警用腰带一条、车牌号(蒙F*****);

2.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在押人员当前信息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刑事判决书、楼房买卖合同、申购廉租住房相关手续、***旗廉租住房出售协议、补充协议、收条及收据、微信聊天截图及照片打印件、****市**驾校证明、车辆买卖合同、情况说明、***旗森林公安局防火员聘用合同、证明、银行流水、汇款记录、信用社转账查询单、记事单、办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包某某、吴某乙、王某乙、邓某某、巴某某、孟某某、戴某某、孙某某、吴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乔某某、韩某甲、吴某戊、黄某某、王某甲、白某某、韩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此外,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4月2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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