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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自由职业者,案发时持C1E驾驶证,户籍地枞阳县**镇**村**组**号,居住地安庆市宜秀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晚餐时饮用了白酒,10日0时18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G****0奥迪轿车,在安庆市大观区水上公园路芭堤雅KTV东侧由南向北倒车时,碰撞停放在路边的皖H****6奔驰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吴某某提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警,后被交警带往安庆石化医院抽血检验。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时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7 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江某某、胡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提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晓转

                              检察官助理: 章 伟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所在地同居住地,联系电话:1565567****;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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