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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9082711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100号,现住址同上。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38分,被告人吴某某持C1M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皖S9J36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涡阳县国土资源局门口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酒后驾车,被告人吴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67.9mg/100ml,后经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9.4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2020年310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涡阳县某某镇某某园行政村朱寨自然村10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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