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0********,彝族,大学文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云南省永仁县人,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12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永仁县**镇**花园小区。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自家牌号为云******“福特”牌小轿车经永桥路前往永仁县第一中学接孩子,行驶中追尾撞于杨某某驾驶的牌号为云******号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尾部,吴某某停车并下车查看,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现场群众打电话报警后,永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警民警对肇事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并联系了车主,后在永仁县**镇**花园小区查找到肇事车辆及驾驶员吴某某,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超过了醉酒阈值,经抽取吴某某静脉血样进行鉴定,吴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2、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饮酒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5、证人殷某某、谭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红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居住于永仁县**镇**花园小区,联系电话:1398785****。
2.侦查卷宗2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已随案移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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