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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1********,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1日0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V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G324线普宁市**镇麒麟路口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吴某某驾驶粤V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84.2mg/100ml,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鉴定意见;3.现场照片;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xx

检察官助理:陈xx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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